中国药科大学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办法

发布者:孙振淋发布时间:2023-07-12浏览次数:10

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7〕5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党费收缴

第一条 交纳人员。所有中共党员、预备党员应当自觉、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,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。

第二条核算时间。教职工党员每年年初(一般为第一季度任选1个月)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,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。党员因年内工资晋档、职务晋升、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等收入情况发现变化后,从下一年起按新工资标准重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,并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第三条计算基数。学校不同类别党员按以下计算基数交纳党费。

(一)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。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,我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党费计算基数应为:

1.在职在编教职工党员(含博士后党员)为:不含失业险、医疗保险(原镇江校区)、公积金、会费、大病互助、养老保险、职业年金、个人所得税的其余部分收入。

2.在职非在编教职工党员:不含五险(养老、医疗、生育、失业、工伤)、公积金、会费、大病互助、个人所得税的其余部分收入。

(二)年薪制党员: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为计算基数。

(三)离退休党员: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。

(四)学生党员:在校全日制学生党员按照每月0.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;在职就读硕士、博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。

第四条 交纳比例。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按照不同比例交纳党费,需按“全额累进制”计算。

(一)按月领取工资党员,计算基数: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0.5%; 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1%;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比例为2%。

(二)离退休教职工党员,计算基数: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0.5%;5000元以上者,交纳比例为1%。

第五条  交纳数额。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。根据自愿可以多交,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大额党费的,由党员所在的二级党组织代收,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组织印章后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转交上级党组织,最终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第六条交纳程序。党员应当每月向党组织交纳党费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第七条生活困难党员交纳党费。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同意,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。其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
第八条出国(境)党员交纳党费。出国(境)定居的,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;出国(境)保留党籍的党员,一般情况下年内党费基数不进行调整,党费可通过网上交纳,也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。如停发工资,以出国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)为计算基数。

第九条交纳方式。各支部应结合组织生活、主题党日活动等,教育党员自觉、主动、亲自交纳党费,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、让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。各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、离退休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,采用网上交纳或现金交纳的具体办法。

第二章  党费使用

第十条使用原则。党费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各级党组织在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原则的基础上,要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党费。

第十一条使用范围。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
(一)教育培训党员、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场地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交通费、资料费、门票费、师资费、讲解费等项目;

(二)开展“三会一课”、创优争先、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;

(三)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,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等;

(四)修缮、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、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;

(五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

(六)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,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;

(七)开展党务相关工作,包括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、党员证明信、流动党员活动证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,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;

(八)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工作室创建、微党课比赛、最佳党日活动等基层党组织党建创新所产生的费用;

(九)用于支持国务院定点扶贫、江苏省内扶贫等脱贫攻坚工作的费用;

(十)党费不得用于劳务费、加班费、版面费、裁判费等项目的支出。

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,参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:《中国药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药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》《中国药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党费划拨。使用党费要向基层倾斜。每年学校收缴党费将按有关规定上缴江苏省委教育工委15%,将40%划拨至各二级党组织作为活动经费,余下经费作为学校党委活动经费。其中,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党费按60%划拨至离退休党工委。

第十三条使用审批。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,所有党的活动必须填写《中国药科大学党费使用备案审批表》,按照党费管理权限由二级党组织进行审批后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第十四条坚持集体讨论制度。各级党组织使用党费,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。除上缴和下拨的党费,一般情况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;重大事由产生的党费支出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。

第三章  党费管理

第十五条党费管理总体要求。学校党委设立党费代管账户,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具体财务工作由计财处代办。学校党委为各二级党组织设立专门党费代管账户,用于学校党委下拨党费和工作、活动经费的报销等。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审批权限、拨付程序,健全专人管、足额收、及时缴、定期查的工作机制。

第十六条规范使用记录。各级党组织设立党费管理帐薄。报销党员活动开支,应详细记录活动经费的使用时间、使用单位、使用对象、具体用途、票据情况、使用金额等,并由经办人签字;党费的收入、支出、结存等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党费管理账簿上,便于公开和检查。

第十七条党费管理专人负责。各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、使用、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。要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,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
党费的收据存根、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按财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。

第十八条党费公开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,各二级党组织、基层党支部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,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公示内容应包括:党费收缴、下拨、使用、结存情况;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等。

第十九条党费工作检查。学校党委定期对二级党组织上一年度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第二十条责任追究。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第四章  

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党组织应严格执行学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办法,建立健全党费足额交纳、及时收取、严格审批、规范用途的工作机制。

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 本办法自2020年  月 日起施行。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